在實際工作中,往往會有一些小的合作伙伴無法區(qū)分非車輛承運人業(yè)務和貨運代理服務,無法判斷稅率是9%還是6%。本文對這兩項業(yè)務的稅收和財務處理進行了簡單的梳理。
一、無運輸工具的承運人業(yè)務作為承運人:運輸服務
《關于全面推進營改增試點的通知》(財稅〔2016〕36號)
沒有運輸工具的,按照運輸服務繳納增值稅。一般稅率9%
無運輸工具承運人業(yè)務,是指經營者以托運人為承運人,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,收取運費,承擔承運人責任,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運輸服務的業(yè)務活動。
注:甲方物流公司承擔乙方運輸公司汽油、柴油、過橋費的,符合條件的,可抵扣甲方物流公司相關進項稅額。
**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0號**稅務總局關于跨境應稅活動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:納稅人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簽訂運輸服務合同時,收取運費并承擔承運人責任,再委托實際承運人完成全部或部分運輸服務,納稅人購買并交給實際承運人使用,成品油和已付道路從銷項稅額中扣除進項稅額,橋門收費同時滿足下列條件:
二、貨運代理服務-以委托人名義:經紀代理服務,一般納稅人稅率6%
貨物運輸代理服務,是指接受貨物收發(fā)貨人、船東、租船人或者船舶經營人的委托,辦理貨物運輸、裝卸、倉儲以及船舶進出港、引航、靠泊等相關手續(xù)的業(yè)務活動,以發(fā)貨人的名義為發(fā)貨人等。
企業(yè)轉讓特定商品前,應當對商品進行控制——承諾自行提供特定商品(包括委托對方)——主要負責人;
企業(yè)轉讓前不控制特定商品承諾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代理
具體如下:
向客戶銷售商品涉及其他當事人參與的,企業(yè)應當確定其在交易中的身份是委托人還是代理人。主要負責人應當按照收到或者應收對價的總額確認收入;代理人應當按照預計有權收取的傭金或者手續(xù)費的金額確認收入。
企業(yè)承諾自行向客戶提供特定商品的,其身份為主要責任人;企業(yè)承諾安排他人提供特定商品,即為他人提供幫助的,其身份為代理人。自行向客戶提供特定貨物也可能涉及委托另一方(包括分包商)代為提供特定貨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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